序号 | 奖补类型 | 奖补项目 | 描述与案例 |
1 |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 | 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| 山东2021年起,政府等建设重点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等可享,不同地市补助标准不同 |
2 |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(敬老院)一次性建设补助 | 山东2021年起,政府新建或扩建改造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(敬老院)可享,各地市补助标准有别 |
3 |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|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| 按收住老人数量和身体情况给予补贴,多地倾向护理型老人,如蚌埠市 |
4 |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| 部分城市将运营补贴与评定结果挂钩或单独奖励,如深圳市 |
5 |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| 如深圳市,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参保可获每年每床120元资助 |
6 | 诚信经营补贴 | 北京按养老机构信用状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运营补贴 |
7 | 购买服务补贴 | 蚌埠市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定人群购买服务给予补贴 |
8 | 城乡日间照料设施运营奖补政策 |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、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 | 山东省级统筹安排奖补资金,各市差异化奖补,北京也有相关补贴 |
9 | 托养补贴 | 北京根据驿站托老服务情况给予相应托养补贴 |
10 | 连锁运营补贴 | 北京对品牌连锁运营的驿站给予一次性补贴,分三年发放 |
11 | 养老人才培训补助政策 |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 | 山东对设立相关专业的院校给予一次性奖补 |
12 |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 | 南京市对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给予入职和岗位补助 |
13 |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 | 江苏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业的养老护理员给予补贴 |
14 | 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补助 | 山东、深圳对相关人员培训给予补助 |
15 | 养老服务规划支持政策 | 地方政府须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| 政府部门应编制规划,明确布局、规模等,征求意见后批准实施 |
16 | 新建居住区须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|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按标准配套建设,已建成的应配置,相关部门应明确要求 |
17 | 养老服务用地支持政策 | 优先保障养老机构用地 | 社会资本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相同土地政策,营利性的优先保障 |
18 |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| 经批准临时改变建筑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,土地使用性质等有相应规定 |
19 |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方式的项目,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| |
20 | 简化养老机构环评手续 | 符合条件的区域和养老机构简化评估审查,取消部分消防审验手续 |
21 |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|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| 依法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 |
22 |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|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在增值税、应纳税所得额等方面享受优惠 |
23 |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|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房产、土地等方面享受税费减免 |
24 | 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优惠 |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减免优惠 |
25 | 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的税费减免政策 | 符合规定的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可按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|
26 | 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 |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,营利性的减半征收 |
27 | 降低养老服务准入政策 | 连锁化经营实行“一照多址” | 山东支持养老服务连锁化发展,简化相关登记和许可 |
28 | 境内外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| 深圳非本地和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|
29 | 养老机构融资支持政策 | 贷款贴息补助 | 蚌埠市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建设给予贴息补助 |
30 | 降低担保门槛 | 山东“养老保障贷”为养老机构运营提供便利担保方式 |
31 | 医养结合政策 |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和公示环节 | 多地出台措施简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,如深圳市 |
32 | 鼓励医师多点执业 | 鼓励医师到养老机构等多点执业,执行相同执业资格政策 |
33 | 发放医养结合资助 | 深圳市对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给予一次性资助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