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各有关单位: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《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卫医发〔2019〕49号)、《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》(人社厅〔2024〕21号)、《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国卫办医政发〔2025〕7号)相关要求,促进护理服务业发展,增加护理服务供给,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人才中心)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,继续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合作工作,与培训合作单位共同举办医疗护理员培训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 一、培训合作单位条件 (一)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企业单位(包括三级公立医院、大中专院校、培训机构)。 (二)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培训职能和培训收费许可资质。 (三)有医药卫生行业技能培训相关经验。 (四)有专兼职师资队伍、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。 (五)拥有独立产权的固定办公、教学场所,有满足理论知识培训的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,有满足操作技能培训的必备的实验设备、模拟教具及护理实训用品的实训室。 (六)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、学员管理制度、收费退费制度和培训期间生活管理制度。 (七)社会信用良好,无违法违规、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。 二、合作方式 (一)职责分工 人才中心负责完善项目培训大纲,提供培训课件和网络学习平台,组织师资培训,提供考核服务,会同培训合作单位为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,提供证书查询等。 培训合作单位负责项目推广、学员组织、收退费管理、培训教学具体组织实施和技能操作考核,会同人才中心颁发培训证书,积极争取地方相关政策支持等。 (二)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1年,合作到期双方可另行续签合作协议。 (三)费用 培训合作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向学员收取培训费。人才中心向培训合作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。 三、培训方案 (一)培训内容 依据《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》五级/初级工相关要求,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、基础知识、法律法规、生活照护、基础照护、心理支持、功能锻炼等。 (二)培训对象 年满16周岁,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,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相关工作,身心健康,四肢灵活,动作协调,具有体力和耐力,具有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的人员。 (三)培训时间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时长共计150学时/人。培训合作单位可根据培训计划,在合作期内开展多期培训。 (四)培训方式 理论知识培训采取线上培训方式,由人才中心提供统一的培训管理平台,操作技能培训由各培训合作单位以面授方式进行。 四、工作流程 (二)人才中心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 (三)人才中心发布培训合作单位名单。 (四)双方签署合作协议,开展培训工作。 联系人:程坦、李方 联系方式:010-59935379、59935334  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25年7月7日       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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